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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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2020-05-21生效时间:2020-07-01

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深化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照护需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成医保发〔2020〕22号)规定,制定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原则,重点保障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类型不同,为失能人员提供可自主选择的个性化菜单式服务。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引导照护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二、 服务方式

失能人员或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类型,包括:协议照护机构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协议照护机构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协议照护机构提供的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

三、 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经失能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四、 待遇标准

(一)基础照护待遇

经失能评定符合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协议照护机构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或个体服务人员提供的居家照护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待遇。其基础照护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进行支付:

1. 重度失能一级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0%;

2. 重度失能二级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40%;

3. 重度失能三级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50%。

根据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标准核定,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待遇为:重度失能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796元/月/人。

自2020年7月1日起,经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选择由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个体服务人员应当参加照护服务规范化培训。由未经培训合格的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以失能等级对应基础照护待遇标准80%的比例支付。

(二)专业照护待遇

1. 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待遇

选择由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的失能人员,在享受基础照护待遇之外,可自愿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提供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不同,实行限额支付:重度失能一级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重度失能二级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重度失能三级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2. 定额增加机构照护待遇

选择协议照护机构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协议照护机构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其社会支持类服务项目由所在协议照护机构提供。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不同,增加定额支付标准:重度失能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重度失能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00元、重度失能三级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五、 服务项目

经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参保人员,享受对应的分级照护服务。基础照护服务项目及分级照护服务标准见附件1,社会支持类照护服务项目及分级照护服务标准见附件2。

六、 动态调整

市医保局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照护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及服务项目。

七、 实施时间 收藏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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